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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初字第00188号

何某某与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4-11-28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何某某,方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00188号原告何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方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和主张有权放弃,现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 英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晁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