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繁民一初字第00935号
原告:朱某某,女,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
被告:汪某某,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
审判员 朱贵兵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陈丽君
朱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繁民一初字第00935号
原告:朱某某,女,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
被告:汪某某,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
审判员 朱贵兵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陈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