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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繁民一初字第00935号

朱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繁民一初字第00935号

原告:朱某某,女,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

被告:汪某某,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

审判员  朱贵兵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陈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