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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2431号

深圳市第壹港海鲜大酒楼与劳动争议纠纷民事判决书(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2431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深圳市第壹港海鲜大酒楼,何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24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第壹港海鲜大酒楼(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深圳市××楼,组织机构代码797959824。投资人王伟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凯,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英,性别:××,××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省××××小组,身份号码×××2904。委托代理人陆丰,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第壹港海鲜大酒楼因与被上诉人何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第壹港海鲜大酒楼与何英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均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和保护。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上诉人深圳市第壹港海鲜大酒楼应否向被上诉人何英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以及律师费。深圳市第壹港海鲜大酒楼认为何英是在无故旷工后自行离职,其没有辞退何英。由于何英已提交《辞退通知书》以证明其被辞退,深圳市第壹港海鲜大酒楼没有提供反证,原审法院认定深圳市第壹港海鲜大酒楼已构成违法解除,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由于深圳市第壹港海鲜大酒楼未依法与何英签订劳动合同,原审法院认定其应向何英支付二倍工资差额16500元,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审法院根据何英的诉讼请求获得支持的比例,判决深圳市第壹港海鲜大酒楼支付律师费44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深圳市第壹港海鲜大酒楼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第壹港海鲜大酒楼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蔡  劲  峰

审判员 王  晋  海

审判员 陈  雅  娟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XX晶(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