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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周商初字第353号

慈溪艾尔砝轴承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易特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6-04-23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慈溪艾尔砝轴承有限公司,慈溪市易特健身器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周商初字第353号

原告:慈溪艾尔砝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东上河村。

法定代表人:胡建儿,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虞超勇,慈溪市慈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慈溪市易特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万安庄村驿亭路东1号。

法定代表人:劳亚光,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艾尔砝轴承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易特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慈溪艾尔砝轴承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范智君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代

书记员 冯维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