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丰民一初字第324号
原告:李淑华,女,1943年12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梁宝全,男,1957年9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淑华与被告梁宝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淑华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淑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淑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塔 磊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兴晓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