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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民初字第1313号

孙林林与唐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林林,唐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民初字第1313号原告孙林林,男,1980年9月2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耿辉,江苏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飞,男,23岁,汉族。

原告孙林林与被告唐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在诉讼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且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详细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本案诉讼文书无法送达被告。被告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林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元(原告已预付),全额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复生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见习

书记员  夏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