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民初字第1313号原告孙林林,男,1980年9月2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耿辉,江苏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飞,男,23岁,汉族。
原告孙林林与被告唐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在诉讼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且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详细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本案诉讼文书无法送达被告。被告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林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元(原告已预付),全额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复生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见习
书记员 夏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