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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黄商初字第1803号

叶××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叶××,赵××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黄商初字第1803号

原告:叶××。

委托代理人:解××。

被告:赵××。

原告叶××为与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苏顺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叶××的委托代理人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叶××起诉称:2012年7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由被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借款后,至今分文未还。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被告赵××未作答辩。原告叶××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证据1、原告叶××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赵××户籍证明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证据2、借条一份,证明被告赵××于2012年7月30日向原告叶××借到人民币100000元的事实。被告赵××未提供证据。本院依法向被告赵××送达了开庭传票、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等,被告赵××收到上述诉讼文书后既未提出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2年7月30日,被告赵××经他人介绍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叶××借到人民币100000元,并出具借条。载明:“今向叶××借到人民币壹拾万正(100000元)”。被告借款后经原告催讨未归还。原告遂于2013年7月15日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赵××向原告叶××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条证实,事实清楚,且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对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定。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予以保护,该借款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限,但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以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赵××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叶××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225089001)。

审 判 员 苏顺法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代

书记员 王 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