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初字第1971号原告李X,女。委托代理人涂敬东,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枝华,男。被告曹远兵,男。被告北京正通运输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康庄镇郭家堡村南600米负责人王兴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大卫,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6号天恒大厦701—703室。负责人皮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丹,女。被告陈勇,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6层。负责人臧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党娟,北京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X与被告曹枝华、曹远兵、北京正通运输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正通一公司)、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平保险公司)、陈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X及其委托代理人涂敬东与被告正通一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大卫、被告天平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高丹、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党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枝华、曹远兵、陈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X诉称,2010年8月7日22时30分,在北京市海淀区黑山扈路西北旺路口东侧,陈勇驾驶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的京NX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中,与步行的我接触,后我又与由东向西行驶的曹枝华驾驶的京GX号中型普通货车接触,造成我受伤。事发后曹枝华驾车逃逸,后曹枝华于2010年9月2日到公安机关自首,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因曹枝华驾驶中型普通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陈勇驾驶小型轿车未确保安全,故认定曹枝华承担主要责任,陈勇承担次要责任。曹枝华所驾车辆以曹远兵之名挂靠在正通一公司名下从事运营,该车辆在天平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我的前期损失已经法院判决解决,(2011)海民初字第95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履行完毕,现我已完成二次手术,故起诉要求曹枝华、曹远兵、正通一公司、天平保险公司、陈勇、太平洋保险公司赔偿我医疗费21284.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营养费2950元,护理费2800元,交通费473.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正通一公司辩称,(2011)海民初字第95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履行完毕,现认为李X主张的医疗费、交通费过高,护理费只认可有医嘱的部分,营养费只认可13天的。天平保险公司辩称,(2011)海民初字第95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履行完毕,我公司已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了1万元,现认为李X主张的交通费、护理费过高。太平洋保险公司辩称,(2011)海民初字第95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履行完毕,我公司已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了1万元,现认为李X主张的护理费、交通费应该与天平保险公司共同分担,诉讼费我公司不同意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7日22时30分,在北京市海淀区黑山扈路西北旺路口东侧,陈勇驾驶京NX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中,与步行的李X接触,后李X又与由东向西行驶的曹枝华驾驶的京GX号中型普通货车接触,造成李X受伤。事发后曹枝华驾车逃逸,后曹枝华于2010年9月2日到公安机关自首,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因曹枝华驾驶中型普通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陈勇驾驶小型轿车未确保安全,故认定曹枝华承担主要责任,陈勇承担次要责任。曹枝华所驾车辆在天平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陈勇所驾车辆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李X在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住院治疗,伤情诊断为:1、左侧第1、2、5肋骨骨折,2、左肱骨中段骨折,3、右侧耻骨骨折,4、左耻坐骨骨折,5、双肺挫伤,6、双侧胸腔积液,7、左锁骨外端骨折,8、胸1左侧横突骨折,9、全身多发软组织损伤,10、全身多处皮擦伤,11、左前臂开放伤口,12、脑外伤后神经反应,13、颈2椎体骨折,14、颈7左侧横突骨折,15、胸3左侧横突骨折,16、左侧第1、2肋骨头骨折,17、右侧第1肋骨骨折,18、前纵韧带前血肿。李X的伤情经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李X左肱骨骨折内固定术后、多发肋骨骨折、骨盆骨折畸形愈合后分别构成十级伤残,综合赔偿指数20%。本院的(2011)海民初字第9546号民事判决书已对李X的前期损失进行处理,判决:天平保险公司赔偿李X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一万元,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七万零八百零九元;太平洋保险公司赔偿李X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一万元,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七万零八百零九元;对李X超出交强险范围内的损失,本院认定由曹枝华、曹远兵、正通一公司共同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李X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二万二千七百一十四元三角九分,鉴定费一千四百元;由陈勇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李X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九千七百三十四元七角四分,鉴定费六百元;并认定李X的二次手术费其可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该判决已生效。后李X于2011年8月27日至2011年9月6日在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住院治疗,共计10天,出院诊断:左肱骨干骨折术后骨性愈合,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不适随诊,2、患肢严禁过度负重,3、定期复查,4、就右小腿囊实性占位如有必要及时医院诊治,5、住院期间陪护1人。李X于2011年10月11日至2011年10月16日在滦平县医院住院治疗,共计5天,出院诊断:右小腿皮下积液,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减少活动,伤口隔日换药,术后两周愈合拆线,2、两周后来院复诊,如有特殊病情变化,随时来院复诊。李X于2011年11月22日至2011年12月5日在承德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共计13天,出院诊断:右胫骨内侧皮下血肿液化,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加强饮食营养,勿剧烈活动,2、伤口2-3天换药一次,如愈合良好术后12-14天伤口拆线,3、定期每个月门诊复查,不适随诊。李X已自行支付医疗费21132.61元。李X按照每天50元的标准主张59天的营养费,未提供与其主张的期限相符的医嘱。李X主张住院期间28天的护理费,提供了300元的护理费发票,称其余25天由家属护理。李X主张交通费,提供了交通费票据,称因就医发生。另查,曹枝华、曹远兵、陈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2011)海民初字第9546号民事判决书、诊断证明、病历、医疗费票据、住院费用明细、交通费票据、护理费票据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曹枝华、曹远兵、陈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此次交通事故经认定曹枝华负主要责任,陈勇负次要责任,曹枝华所驾车辆在天平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陈勇所驾车辆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两车保险期限内,故天平保险公司与太平洋保险公司应在各自承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对李X超出交强险范围的合理损失,应当按照生效判决的认定由曹枝华、曹远兵、正通一公司共同承担70%的赔偿责任,由陈勇承担30%的赔偿责任。现李X主张的医疗费过高,本院依据其提交的有效票据认定;李X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李X主张的营养费过高,本院酌情判定。经核实,李X的损失为:医疗费21132.6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营养费1400元,护理费2800元,交通费473.1元。被告曹枝华、曹远兵、陈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李X护理费、交通费共计一千六百三十六元五角五分;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李X护理费、交通费共计一千六百三十六元五角五分;
三、曹枝华、曹远兵、北京正通运输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李X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万六千七百五十二元八角三分;
四、陈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李X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七千一百七十九元七角八分;
五、驳回李X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百二十三元(李X已预交),由李X负担三十元,已交纳;由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三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三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曹枝华、曹远兵、北京正通运输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负担三百零三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陈勇负担一百三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游晓飞
代理
审判员 张 莹
人民陪审员 岳 维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凌 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