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沂南保字第550号
申请人:申波,男,1974年7月26日出生,住日照市莒县。
被
申请人:房玉学,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住沂南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鲁Q2XX**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金额:3万元),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鲁Q2XX**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江 海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徐道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