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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商初字第1862号

高××与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萧商初字第1862号原告高××。被告宣×。

原告高××诉被告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周迪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诉称:2009年8月15日,2010年1月26日、4月3日、10月29日,2012年1月17日,被告分别向原告借款3万元、5000元、7000元、4.8万元、5000元,共计9.5万元。嗣后,被告一直未还款。故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9.5万元。被告宣×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根据法庭调查和上述有效证据,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5份,以及原告的庭审陈述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未及时返还借款,应当承担逾期返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宣×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高××借款95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6元,由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76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

审 判 长  周迪明

人民陪审员  高友根

人民陪审员  屠吾英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孔伟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