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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永城商初字第260号

胡小春与周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5-01-23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小春,周少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城商初字第260号

原告:胡小春。

被告:周少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小春诉被告周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这属于原告行使处分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小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谢玉平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杜盈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