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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芗民初字第4752号

漳州市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处与周雅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4-12-24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漳州市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处,周雅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芗民初字第4752号原告漳州市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处。法定代表人叶国裕,主任。委托代理人林XX,男,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雅冰,女,1967年9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市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处诉被告周雅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之前,以与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市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漳州市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处负担。

审判员  李佐玉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樊泓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