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法民初字第05882号原告新沂市秀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新安镇新南村沈马一组,组织机构代码69076762-X。法定代表人胡晓,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柳可、林波,重庆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柳可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林波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杨荣森,男,汉族。被告重庆齐众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双河口龙康路1号,工商注册号500101000045566。法定代表人谭森心,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天城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天城大道917号,工商注册号500101300015847。负责人韩学川,公司经理。
原告新沂市秀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荣森、重庆齐众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天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新沂市秀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3日自愿撤回对被告杨荣森、重庆齐众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天城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沂市秀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沂市秀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荣森、重庆齐众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天城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新沂市秀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强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秦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