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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411号

江活龙与珠海跃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6-01-21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活龙,珠海跃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411号原告江活龙,男,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身份证号码:×××4513。系中山市三乡镇佰川五金电器行个人经营者。被告珠海跃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谷自民,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汪险峰,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活龙诉被告珠海跃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活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活龙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361元,由原告江活龙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于金果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钟得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