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一初字第00874号原告管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蒋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受理原告管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管某某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减半负担150元。
审判员 孙晓凤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冯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