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中法民二初字第8号
原告:佛山市西格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垚浩。
委托代理人:金三宝,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嘉辉,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荣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孙百荣。
第三人:孙百荣,男,汉族,身份证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第三人:赖军梅,女,汉族,身份证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9221。
第三人:李斌,身份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西格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荣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孙百荣���赖军梅、李斌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佛山市西格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逾期未交纳诉讼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市西格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詹 洁
代理
审判员 马翠平人民
审判员 谢 瑾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景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