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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安执字第170号

申请执行人谢银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宜宾长锋戎安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4-12-11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银江,宜宾长锋戎安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安执字第170号申请执行人谢银江,男,196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被执行人宜宾长锋戎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安县。法定代表人陈德勤,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谢银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宜宾长锋戎安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2013)宜民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宜民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成关云

审 判 员  陈象桥

代理

审判员  刘 萍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舒玉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