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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三初字第01302号

李权与林友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4-11-2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三初字第01302号

原告:李权,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光大国旅职员。

被告:林友锋,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渭南移动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权与被告林友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2013年9月3日原告李权与被告林友锋达成协议,被告林友锋已当庭退还原告李权房屋押金2000元。

原告李权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权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权负担。

审判员  马利群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霍晓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