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三初字第01302号
原告:李权,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光大国旅职员。
被告:林友锋,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渭南移动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权与被告林友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2013年9月3日原告李权与被告林友锋达成协议,被告林友锋已当庭退还原告李权房屋押金2000元。
原告李权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权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权负担。
审判员 马利群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霍晓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