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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08431号

史×1等与张×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史×1,史×2,张×,史×3,史×4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8431号原告史×1,女,1952年6月1日出生。原告史×2,女,1955年5月21日出生。被告张×,女,57岁。被告史×3,女,28岁。被告史×4,男,30岁。

原告史×1、史×2诉被告张×、史×3、史×4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1、史×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纳。

审判员  连春祥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王亚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