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8431号原告史×1,女,1952年6月1日出生。原告史×2,女,1955年5月21日出生。被告张×,女,57岁。被告史×3,女,28岁。被告史×4,男,30岁。
原告史×1、史×2诉被告张×、史×3、史×4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1、史×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纳。
审判员 连春祥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王亚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