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民二初字第00374-1号
原告:芜湖县润杨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
法定代表人:章守宝,总经理。
被告:安徽安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
法定代表人:韩君友,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县润杨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安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徽安通建设有限公司14.5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先东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王婵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