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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密执字第235-2号

梁国军诉权桂梅、邢志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国军,权桂梅,邢志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密执字第235-2号申请执行人梁国军,男,汉族。被执行人权桂梅,女,汉族。被执行人邢志刚,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新密民一初字第118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梁国军诉权桂梅、邢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河南华宝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权桂梅所有的位于新密市城关镇东街五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新密房权字第0200106**号)予以拍卖。该房产两次拍卖均因无人报名参加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梁国军同意以第二次拍卖所确定的保留价302400元(评估价378000元下浮20%)接受该房产以抵偿本案债务220000元,并已补交差额824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原属被执行人权桂梅所有的位于新密市城关镇东街五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新密房权字第0200106**号)交付申请执行人梁国军抵偿本案债务,该房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梁国军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梁国军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建军

审判员  胡新朝

审判员  秦晓东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李圣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