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天民初字第2257-1号原告湖南联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铺披塘村一力实业有限公司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姜俊清,董事长。被告湖南千万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街道办事处开元路以北、望仙路以南。法定代表人邰艳江,董事长。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衡阳东路61号。法定代表人钟逢颂,董事长。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联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千万间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湖南联博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湖南千万间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或者查封,冻结其价值相等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联博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限额冻结被告湖南千万间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利华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代理
书记员 杨 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