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二初字第00637号
原告:陈旭,男,1981年9月21日生,汉族,现役军人,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委托代理人:陈斌,教师。
被告:胡娟,女,1985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旭诉被告胡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旭于2013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陈旭负担。
审 判 长 雷英平
审 判 员 刘永平
人民陪审员 葛自琴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梅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