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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舒民二初字第00637号

陈旭与胡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旭,胡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二初字第00637号

原告:陈旭,男,1981年9月21日生,汉族,现役军人,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委托代理人:陈斌,教师。

被告:胡娟,女,1985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旭诉被告胡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旭于2013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陈旭负担。

审 判 长  雷英平

审 判 员  刘永平

人民陪审员  葛自琴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梅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