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山民初字第1573号原告郭现红。被告贾军。被告王善忠。被告郝炳魁。被告邯郸市红太阳运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第五交警大队南侧。法定代表人童玉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焦增才,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现红与被告贾军、王善忠、郝丙奎、邯郸市红太阳运销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现红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现红承担。
审判员 朱国强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师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