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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民一初字第01525号

靳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靳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一初字第01525号

原告:靳某某,女,1974年3月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

被告:陈某某,男,1973年2月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靳某某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靳某某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靳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献康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龚 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