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一初字第01525号
原告:靳某某,女,1974年3月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
被告:陈某某,男,1973年2月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靳某某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靳某某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靳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献康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龚 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