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台天执民字第10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住所地天台县。
法定代表人:程志明。被执行人张红军。被执行人金台。被执行人周天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台州天台法院(2012)台天商初字第01406号,责令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103106.58元及利息,支付律师代理费6100元、案件受理费2360元、执行费1450元,但被执行人张红军、金台、周天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张红军名下有车牌号为浙J×××××号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红军所有的浙J×××××号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王卫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代
书记员 钱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