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路民初字第1725号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海荣,职务:。
委托代理人:唐育军(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黄玲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玲平为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长海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代
书记员 何静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