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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汉民初字第01108号

李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4-12-08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马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汉民初字第01108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40年11月24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址略,系汉滨区百货公司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XX,系安康市司法局干部。被告马某某,男,于2013年8月30日晚去世。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马某某于2013年8月30日因病去世,使诉讼程序没有必要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助理

审判员  李锦存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马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