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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牛少民初字第79号

李茂兰与王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茂兰,王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少民初字第79号原告李茂兰。被告王影。法定代理人王言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茂兰与被告王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茂兰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茂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茂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李茂兰负担。

审判员 罗 黎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吴喻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