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白水执字第00113号申请人刘军团。被执行人XX云。被执行人雷水龙。刘军团与XX云、雷水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于2013年6月7日作出的(2013)白水民初字第000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军团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刘军团与被执行人XX云、雷水龙双方在本院主持下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XX云、雷水龙一次性支付刘军团15000元整,其余部分刘军才自愿放弃。该案已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3)白水民初字第0007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战民
审判员 魏建民
审判员 石孟院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韩长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