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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白水执字第00113号

刘军团与XX云、雷水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军团,XX云,雷水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白水执字第00113号申请人刘军团。被执行人XX云。被执行人雷水龙。刘军团与XX云、雷水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于2013年6月7日作出的(2013)白水民初字第000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军团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刘军团与被执行人XX云、雷水龙双方在本院主持下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XX云、雷水龙一次性支付刘军团15000元整,其余部分刘军才自愿放弃。该案已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3)白水民初字第0007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战民

审判员  魏建民

审判员  石孟院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韩长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