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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民执字第449号

韩文章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5-01-07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文章,李树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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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民执字第449号申请执行人韩文章。被���行人李树风。本院在执行韩文章申请执行李树风财产分割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执字第44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谷孝国

代理

审判员  付 亮

代理

审判员  崔万强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马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