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民执字第449号申请执行人韩文章。被���行人李树风。本院在执行韩文章申请执行李树风财产分割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执字第44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谷孝国
代理
审判员 付 亮
代理
审判员 崔万强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马 琳 微信公众号“”
韩文章执行案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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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民执字第449号申请执行人韩文章。被���行人李树风。本院在执行韩文章申请执行李树风财产分割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执字第44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谷孝国
代理
审判员 付 亮
代理
审判员 崔万强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马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