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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潼民初字第01818号

仲桂英诉陕西京信实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仲桂英,陕西京信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潼民初字第01818号原告仲桂英,女,197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京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西关正街。法定代表人李兆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仲桂英诉陕西京信实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仲桂英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仲桂英负担。

审判员  张侃道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惠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