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潼民初字第01818号原告仲桂英,女,197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京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西关正街。法定代表人李兆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仲桂英诉陕西京信实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仲桂英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仲桂英负担。
审判员 张侃道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惠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