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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荥执字第641号

张建峰与赵金超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建峰,赵金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荥执字第641号申请人张建峰。被执行人赵金超。本院在执行张建峰申请执行赵金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的(2013)荥民二初字第5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令被执行人赵金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建峰工资款四千五百五十元,支付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现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赵金超银行存款四千六百元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柯

审判员 付志勇

审判员 任明洲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楚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