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东民恢执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费斌,男,198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四平市铁东区。委托代理人张云霞,女,系费斌的姨妈。被执行人四平市铁东区山门二郎山庄管理处。法定代表人齐忠波,处长。本院在执行费斌与四平市铁东区山门二郎山庄管理处雇员受伤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四平市铁东区山门二郎山庄管理处一次性赔偿申请执行人费斌经济损失4.5万元,申请执行人费斌放弃对下余赔偿款17,338.05元及迟延利息的请求,被执行人四平市铁东区山门二郎山庄管理处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费斌案件受理费5,000.00元,并承担了执行费用,双方均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四民一终字第4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殷立新执行员 王文卓执行员 杨 平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崔世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