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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成执字第229号

祝传军与张守法、高中树、陈佰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祝传军,张守法,高中树,陈佰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成执字第229号

申请执行人:祝传军

被执行人:张守法。

被执行人:高中树。

被执行人:陈佰灵。本院在执行祝传军申请执行张守法、高中树、陈佰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成武县人民法院(2012)成民初字第12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生勇

审判员  张 旭

审判员  袁玉军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王灿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