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民执字��714号申请执行人马晨云。被执行人马海光。本院在执行马晨云申请执行马海光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执字第7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樊 仓
代理
审判员 关 山
代理
审判员 李振河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晓兵
马晨云申请执行马海光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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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民执字��714号申请执行人马晨云。被执行人马海光。本院在执行马晨云申请执行马海光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执字第7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樊 仓
代理
审判员 关 山
代理
审判员 李振河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晓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