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北民执字第714号

马晨云申请执行马海光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晨云,马海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民执字��714号申请执行人马晨云。被执行人马海光。本院在执行马晨云申请执行马海光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执字第7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樊 仓

代理

审判员 关 山

代理

审判员 李振河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晓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