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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经技区行初字第4号

冷英利、宋季芳等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英利,宋季芳,宋文庄,付世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威海东景水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威经技区行初字第4号原告冷英利。原告宋季芳。法定代理人冷英利,系原告宋季芳母亲。原告宋文庄。原告付世兰。原告冷英利、宋文庄、付世兰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大威,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冷英利、宋文庄、付世兰共同委托代理人连业明,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中路106号。法定代表人赵炜,局长。委托代理人孙向东,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第三人威海东景水产有限公司,地址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镇鲍家村西。法定代表人苗华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丛日涛,山东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冷英利、宋季芳、宋文庄、付世兰诉被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威海东景水产有限公司劳动保障行政受理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过程中,四原告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四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英利、宋季芳、宋文庄、付世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四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苗丽华

审 判 员  李迎红

人民陪审员  邓树善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苘俏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