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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1368号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志国、刘燕山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6-03-24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志国,刘燕山,刘俊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136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张春生,理事长。

被执行人:刘志国。

被执行人:刘燕山。

被执行人:刘俊明。本院作出的(2009)临商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志国、刘燕山、刘俊明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或收入96000元予以冻结、扣留或扣划、提取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若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变卖或拍卖,所得款项抵偿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边洪镇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于雪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