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402-1号原告郭仁书。被告黄晓印。被告李兰存。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仁书诉被告黄晓印、李兰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黄晓印驾驶号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告黄晓印驾驶的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郝 有 杰
代理
审判员 侯 广 军
代理
审判员 张孝福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 中 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