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鸠民二初字第00004号
原告:昂伟,男,汉族,住芜湖市新芜区。
被告:朱明欣,男,汉族,住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芜湖市明鑫洗涤中心,住所地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的原告昂伟诉被告朱明欣、芜湖市明鑫洗涤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成钢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蒋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