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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鸠民二初字第00004号

昂伟与朱明欣、芜湖市明鑫洗涤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昂伟,朱明欣,芜湖市明鑫洗涤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鸠民二初字第00004号

原告:昂伟,男,汉族,住芜湖市新芜区。

被告:朱明欣,男,汉族,住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芜湖市明鑫洗涤中心,住所地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的原告昂伟诉被告朱明欣、芜湖市明鑫洗涤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成钢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蒋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