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涪执字第511号

李仁学与绵阳金宏建设有限公司工伤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9-05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仁学,绵阳市金宏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涪执字第511号申请执行人李仁学,男,汉族,生于1972年,住四川省广汉市。被执行人绵阳市金宏建设有限公司。案由工伤赔偿纠纷本院受理李仁学申请执行(2012)166号仲裁裁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绵阳市金宏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冻结、扣划、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礼华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许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