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泉民一初字第01247号
原告:王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徐思岩,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河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男。本院于2013年8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杨朝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杨朝升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任 坤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