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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郧县执字第00241号

陈本海与王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本海,王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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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字第00241号申请执行人陈本海,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居民。被执行人王永,男,196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本海与被执行人王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本海与被执行人王永于2013年9月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2)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4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杰

审判员 余先洪

审判员 龚红奎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韩 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