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民一初字第00406号原告张某,深泽县大堡村。委托代理人杨振京,男。被告玉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玉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张运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代理人杨振京、被告玉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男孩取名玉某某,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较差,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没有共同语言,被告从经济上卡着原告,不给原告钱,被告母亲、姐姐经常对原告吵、骂,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故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
被告玉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感情很好,相敬如宾。我挣的钱都交给了原告,我的家人也很尊重她,没有吵、骂之事,我们之间没有多大矛盾,且有一个儿子。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9年11月17日生一男孩,取名玉某某,2012年5月原、被告分居生活,儿子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共同生活中有时争吵,原告陈述被告经济上卡着原告,不给原告钱花,被告对儿子不关心,被告家人对原告有成见,原、被告无共同语言。被告陈述,夫妻之间没有大的矛盾,感情很好,且有一个儿子,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中,在经济上有时产生矛盾,原告与被告家人有时产生隔阂,但并未导致感情破裂,应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原、被告应相互沟通,和睦相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玉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有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运启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刘 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