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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江民初字第1957号

李益明与查晓梅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李益明,查晓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江民初字第1957号原告李益明。委托代理人邓平,四川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查晓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益明诉被告査晓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李益明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益明提出撤诉的申请复核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益明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李益明负担。

审判员  谭明峰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王亚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