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江民初字第1957号原告李益明。委托代理人邓平,四川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查晓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益明诉被告査晓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李益明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益明提出撤诉的申请复核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益明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李益明负担。
审判员 谭明峰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王亚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