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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镜民二初字第00434-1号

芜湖市丰硕架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鸠兹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丰硕架业租赁有限公司,芜湖鸠兹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镜民二初字第00434-1号

原告:芜湖市丰硕架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廖小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翟春宝,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鸠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夏可财,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俊俊,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潘绪正,安徽真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2年5月8日作出(2012)镜民二初字第0043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为便于生效判决的履行,原告芜湖市丰硕架业租赁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芜湖鸠兹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3万元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芜湖鸠兹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3万元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审判员  胡年明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丁曲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