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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泉执字第814号

潘云张、张正均与张华刚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潘云张,张正均,张华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泉执字第814号申请执行人潘云张。申请执行人张正均。被执行人张华刚。申请执行人潘云张、张正均与被执行人张华刚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潘云张、张正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泉民初字第13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华刚给付赔偿款134687.35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华刚依打零工为生,本院依法对其在中国银行龙泉支行开设的帐户进行了冻结,同时本院在车辆管理所及本区房屋管理局均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张华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潘云张、张正均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张华刚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次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134687.35元。被执行人张华刚尚欠申请执行人潘云张、张正均人民币134687.35元。

二、终结本院(2013)龙泉民初字第13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潘云张、张正均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皓常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陈东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