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399-1号原告李兰存。被告邬美。被告郭仁书。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卧龙西街123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兰存诉被告邬美、郭仁书、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邬美驾驶的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告邬美驾驶的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郝 有 杰
代理
审判员 侯 广 军
代理
审判员 张孝福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 中 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