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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刑执字第1317号

徐如亚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5-01-09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徐如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延刑执字第1317号 罪犯徐如亚,又名徐亚、徐若亚,男,1976年5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回族,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瓦场街新景小区**楼******,因犯购买假币罪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于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以(2009)宝渭法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至

二○一五年九月十八日止。于

二○○九年八月十九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作出(2012)延刑执字第355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徐如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

二○一四年九月十八日止。 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

二○一三年八月五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徐如亚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徐如亚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

一、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及《犯人守则》,严格用《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深刻反省自己得罪行,结合所学法律知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靠拢政府,勇于同违规行为做斗争,积极参加狱内的各项活动,真诚踏实改造。

二、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学习态度端正,能认真听讲,刻苦认真研究,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在85分以上。

三、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听从指挥,服从分配,遵守劳动纪律,遵守操作规程,能按时完成各项任务。该犯自2012年2月至2013年3月,累计获得计分考核成绩1384分。2012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384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徐如亚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徐如亚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徐如亚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乔月霞

审判员  李长东

审判员  齐进飞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沙文华 监督电话:0911-21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