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小店刑初字第540号

邓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小店刑初字第540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干,男,1985年8月3日出生于山西省平遥县,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平遥县,身份证号:。2013年5月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看守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刑诉字[2013]第4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干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荣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至2013年4月20日期间,在太原市小店区坞城南路山西财经大学校内图书馆内,被告人邓干先后四次趁被害人张某、王某等人看书时睡着之际,盗窃苹果手机共4部。经依法鉴定,被盗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7131元。现部分赃物已追归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邓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抓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认定意见书、情况说明、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131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邓干当庭自愿认罪,且部分赃物已追归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邓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7日起至2014年2月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薛 玲

人民陪审员  孟利明

人民陪审员  田瑞仙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丹丹 来源:百度“”